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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2026/02/13 1.2w 阅读 235 点赞

西藏那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那劳人仲〔2026〕2-1

申请人:吉军家,男,汉族,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珠固乡雪龙滩村43号,身份证号码:632221199106132013。

委托代理人:孙宏业,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西藏贰柒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曲水县聂当工业园区(拉萨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4MAB04PY62N。

法定代理人:孟利职务:经理

申请人吉军家诉被申请人西藏贰柒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之后,适用仲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吉军家(及其代理人)辩称:请求依法解除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伤残补助金11*15000=16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1546*1=115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11546=138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1546=150098(元),上述共计469559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月薪15000元,在那曲饭店从事钢结构玻璃房安装工作,2024年6月11日19时,申请人在那曲市喀大饭店院内工作过程中被玻璃倒塌砸伤腿部,被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6月27日被那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个月,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索要工伤待遇未果,只好提起劳动仲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那人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劳动合同,病历材料3份。

被申请人西藏贰柒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辩称:缺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无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为15000元。申请人吉军家于2024年6月11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过程中受伤,后由被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那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个月。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和证据,本委认定如下:

一、关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月,受伤害情况为1.左侧股骨近端骨折;2.腰2椎体骨折。故本委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当日即2024年7月11日解除。

二、关于工伤赔偿中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证明月工资为15000元,本委予以采纳。经核查,该工资数额未高于或低于西藏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故认定申请人本人工资为15000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为15000元×11个月=165000元因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供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并报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13个月。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受伤年度为2024年,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2024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546元予以计算,因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供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为11546元×12个月=1385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546元×13个月=1500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西藏自治区2023年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调解不成,依法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6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855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98元,共计453650元(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陆佰伍拾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拉巴次仁

员:格桑拉姆

员:松桑次仁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员:次仁桑措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告公示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